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德职院政发〔202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以国家政策为依据,以有利于学生发展为标准。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学生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转专业申请由学生主动提出申请,面向高职一年级在籍在校学生开展,退役复学学生可放宽至二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六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某专业有专长或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创业或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时因个人发展需转专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转专业:
(一)违反校规校纪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学生,包括单独招生、综合评价以及体育类、艺术类招生录取的;
(三)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包括与企业合作培养、与中外合作培养以及贯通培养(含三二连读、五年一贯、五年联办、专本贯通);
(四)转入专业为国控专业的;
(五)春季高考学生且跨录取专业类别调整的;
(六)普通专业转入与技师学院合作培养的。
第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者,经研究决定允许转专业: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二)申请复学的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或者停办,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身体原因,经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转入其他专业的。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受理学生转专业申请,第二学期初完成专业调整。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财务处相关责任人等,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统筹实施、名额公布、条件审核等;各院系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组长由院系主任(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教研室主任、学生科科长、辅导员等,负责转专业政策的解读、转入转出学生资格审核及转专业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条 转专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转专业通知,并公布各专业转入人数(转入人数=招生计划数*105% -在校生人数);
(二)学生申请。申请转专业前,学生须对申请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并在规定时间内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
(三)招生部门审核。招生部门对学生的考生类型、高考分数、专业招生计划进行审核;
(四)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春季高考学生的转出专业所属大类和拟转入专业所属大类进行核查;
(五)转出院系审核。转出院系按照专业实际情况,根据转专业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核。其中,转出人数不得大于专业人数的5%。按照以下顺序优先转出:休学创业和退役复学的学生;在拟转入专业领域获得省市级及以上竞赛奖项的学生;在转入专业领域有特长或兴趣,并发表过论文、专利的学生;高考录取分数排名靠前的学生;入学后公共必修课加权平均分排名靠前的学生;
(六)拟转入院系审核。拟转入院系按专业实际情况研判,确定转入名单。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录取:休学创业和退役复学的学生;在拟转入专业领域获得省市级及以上竞赛奖项的学生;在转入专业领域有特长或兴趣,并发表过论文、专利的学生;高考录取分数排名靠前的学生;入学后公共必修课加权平均分排名靠前的学生;
(七)校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或院长办公会决定;
(八)公示。在学校范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拟转专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公示期满,学生处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校内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批准转专业学生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各转出院系负责通知学生,并协助学生办理档案材料的交接。各转入院系负责做好学生课程补修、教育管理等工作,财务处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第十二条 在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他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经研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持审核完毕的申请表到新班级报到。原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做变更;涉及个人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个人档案和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申请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对转专业工作各环节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学生转专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招生就业处、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或由学校研究决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调整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德职院学〔202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