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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减分政策

发布时间:2013-03-22 15:23:12 点击次数: 来源:招生信息网

根据规定,山东省内制定的照顾加分政策已在2010年全部取消,只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照顾政策。除少数民族外,三侨生、省级优秀学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竞赛获得者、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等,实行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最多20分向高校投档。

一、8类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投档分数线照顾:

1、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高中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

3、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

4、高中阶段获得全国奥赛相关奖项且同时符合保送生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如未被提前保送录取,在参加高考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5、烈士子女,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

8、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等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

二、4类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应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